|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|
|
|
| |
(国食药监注[2005]367号) 根据《药品进口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》的规定,为方便展览药品的进口,规范口岸管理,现就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本公告所称展览药品,是指在展览会、技术交流会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演示用的药品。
二、展览药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,进口时不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检验。
三、对于货物所有人予以放弃的展览药品,经海关认可后,由海关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,相关费用由货物所有人承担。
四、其它事项和要求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办理。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|
|
| 点击数:
更新时间:2005-8-2 15:44:57 |
| 医药录入:exuberance 责任编辑:exuberance
|
|
上一篇医药: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《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下一篇医药: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公告中有关《外科植入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第1部分:粉料》等7项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的通知 |
| 【字体:小
大】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