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国家发改委就药品差比价规则(试行)有关问题发出紧急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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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为保证《药品差比价规则(试行)》顺利实施,国家发改委日前就《规则》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出紧急通知,并做进一步说明。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指出,《规则》实施后,对原来已公布价格的药品,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。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
,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,并按《规则》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,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;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,可在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,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。各地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品,除注射剂外,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可暂时保持不动;各地增补的粉针、冻干粉针、溶媒结晶粉针和大溶量注射液,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《规则》规定重新调整价格。对《规则》的适用范围,通知进一步明确,《规则》所称的差比价,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、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,不是指因药品质量等因素形成的GMP与非GMP药品之间,原研制、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差比价关系。但原研制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、同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药品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,原则上应按《规则》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。《规则》中装(重)量差比价系数,适用于规格中未标识有效成分含量的药品。规格中既有含量标识又有装(重)量标识的药品,应先按含量计算差比价关系,其装(重)量差别暂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差比价(注射剂除外)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,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间保持合理比价关系;议标剂型规格品,与同品种中标剂型规格品中最高价格相比,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。通知要求,按照差比价关系计算药品价格时,应按照剂型、规格、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。对少数特例情况的处理,通知强调,由于药物本身特殊性等原因(如难溶药物的水针比粉针成本高、水针向粉针转化中国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明显提高、因剂型规格不同导致适应症不同等),不宜按《规则》规定差比价关系执行的,可暂由各地征询专家意见后酌情处理,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备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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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05-5-21 15:47:07 |
| 医药录入:飞过海 责任编辑:飞过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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